01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02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目前,各地也在试点推行,对于可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将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03能否利用国有资产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发起人采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由此可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但其合法财产中可以包含“国有资产”,但是“非国有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0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都有哪些?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此外,根据《关于对“教育集团”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管函〔2006〕25号)》可知,“教育集团”也已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05理事的产生、任期和人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的任期一般为3-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一般为3-25人。
0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一般来说,民非理事会召开主要有以下要求,但是机构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以章程规定为准:
(1)理事会召开一年至少两次。
(2)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3)理事会决议需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需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5)理事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但是管理机关要求或章程规定需线下召开的,需线下召开。
0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各地民政管理或有不同,也存在可以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08什么情形下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内容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0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有专职要求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章程示范文本》中,未对秘书长是否为专职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民政管理略有不同,是否须为专职,还要看机构章程的规定以及民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就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须为专职。
10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设立监事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是人数较少的机构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需设1-2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需有3名以上监事。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事的产生以及任职条件?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由机构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