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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22/06/28 1.7w 阅读 375 点赞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缴存额上下限

1、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341元。据此核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0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