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通过评估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反映(电话:0566-3219261;通讯地址: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247000)。
附: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名单
池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