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医保发〔2019〕2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社会发展处、税务局:
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1月1日起,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6.9%,企业为7.3%,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职工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5%。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8.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8.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分析研判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基本权益,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和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人行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围绕“四个统一”“两个确保”的主要政策,综合分析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周密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基金收支平衡、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避免“生育保险会取消”、“五险变四险”的舆论误读。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两险合并实施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报告。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