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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3/27 1.2k 阅读 336 点赞

池房金委〔2026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池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中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7


池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有效减轻职工家庭还贷压力,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情况,现就施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第四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办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

2、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3、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

4、商转公贷款涉及的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且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商转公贷款涉及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不存在因离婚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的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等情形。

第三章贷款方式

第五条先还后贷方式。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职工自行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先还后贷方式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六条以贷还贷方式。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商业银行负责结清申请人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首次抵押注销手续。以贷还贷方式仅适用于在我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委托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五)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

(八)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采用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九)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采用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十)还款银行卡(类储蓄卡);

第八条办理流程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1、贷前咨询:申请人携上述第七条所列的(一)至(七)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初步审核,测算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期限,填写《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

2、结清办理:

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持《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商贷结清手续,由原商贷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人为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的,在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后,持《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商贷结清手续,原商贷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及本行出具的该笔贷款结清证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3、贷款受理:申请人夫妻双方持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确定贷款申请金额和期限,完成面签;

4、签订合同:委托银行负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5、贷款放款: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卡(类储蓄卡)。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

1、贷前咨询:申请人携上述第七条所列的(一)至(七)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测算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期限,填写《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

2、商贷办理: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清贷款业务并开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

3、贷款受理:申请人夫妻双方持《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及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确定贷款申请金额和期限,完成面签;

4、签订合同:委托银行负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银行送达的新的抵押登记证明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放款当日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应负责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并将商贷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符合人才贷款政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现役及退役军人贷款政策条件的参照执行。申请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

第十条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其中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业务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比率情况,对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实施动态启停机制,当遇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经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和授权,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等,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4 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房金委〔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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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