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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27 9.6k 阅读 355 点赞

池房金委〔2026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池房金委〔202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中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7


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周岁(含)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本市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市正常连续缴存3个月的养老保险凭证、银行借记卡(仅限受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确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代扣代缴等内容,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业务。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计息和结息。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主决定申请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执行房金委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男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金额和月还款能力时,按照贷款前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月平均缴存额,以两倍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换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基数时按最低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当月还款额高于或低于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时,应按上下限标准调整。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41日起施行,原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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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