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医保秘〔2022〕3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处,局属机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现数字影像数据资源共享,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根据《关于数字影像服务管理及试行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8号)、《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制定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施条件
数字影像服务实行分类分级定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执行试行价格,按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下同)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以下简称连通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连通率是指该医疗机构可通过本地医生工作站调阅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三、试行价格
具备实施开展数字影像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其可共享数字影像数据连通率执行对应的试行价格标准,试行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2年。本通知规定的数字影像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四、结果互认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与落实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并在患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数字影像服务,方可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医疗机构同时提供的医学影像服务胶片,不得单独收取费用。
五、备案管理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后,才能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用。因连通率变化,涉及试行价格调整的,也应将调整后的试行价格及时备案。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向患者提供数字影像服务,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附件: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试行价格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数字影像服务试行价格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试行价格 |
计价说明 |
||
|
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元) |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元) |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元) |
||||||
|
EBZZZ002 |
数字影像服务 |
医疗机构行影像检查(包括DR、CR、CT、MRI、PET、SPECT项目)服务时,将诊断报告及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图像储存或连通到影像云平台上,患者可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二维码、短信链接等入口方式,不限定次数浏览、分享及下载,授权的医疗机构可以在本地医生工作站调阅患者的影像数据。服务期限:门诊患者15年,住院患者30年。医疗机构应在患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数字影像服务,负责(同时协议约束第三方)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经济目的将患者影像数据二次开发利用。 |
次 |
0 |
0 |
0 |
连通率<50% |
|
|
10.5 |
11 |
12 |
50%≤连通率≤80% |
|||||
|
16 |
17 |
19 |
连通率>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