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医保秘〔2022〕4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局属机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安徽省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1号)等规定,为缓解公立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时回款结算,推动全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参加国家、省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要求报量并及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基金专项预付范围。
(二)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专款专用,作为医疗机构支付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的预付金。
二、测算预付金额
根据各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预付比例,计算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
计算公式:
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总金额×②预付比例
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总金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数量×中选价格(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②预付比例:30%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资金来源。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从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预付主体。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各县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向所属医疗机构预付。
(三)资金拨付。各预付主体于采购合同签订后20日内,将采购周转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预付方式。各预付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向医疗机构预付,也可向医共体牵头医院预付,要确保医疗机构预付全覆盖。
(五)预付金清算。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按照“先预付后抵扣”的原则,按采购批次拨付。之后根据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保结算款中冲销(预付给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从医共体牵头医院的医保结算款中冲销)。医疗机构发生合并、停业、取消定点资格等特殊情况,各预付主体应及时对相关医疗机构预付金进行清算。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全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拨付、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