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医保发〔2022〕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5号)和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编制了《池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项目目录》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对非《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后文规定的除外),不得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三、《项目目录》适用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本目录标注价格为我市相应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省、市级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支付标准除外)。
四、《项目目录》设置治疗、检查、综合3个医保统计类型以及完全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3个医保支付类型。完全支付类项目全部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1.0。
部分支付类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90%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70%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7。不予支付类项目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
五、严格执行《项目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项目目录》内项目、支付类型和统计类型。
六、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HIS系统收费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对照匹配,确保《项目目录》执行与落实。
七、各地要加强《项目目录》使用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使用情况,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八、《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池卫健〔2019〕94号)、医学美容整形项目(皖价费〔2004〕23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临时价格项目、“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NBZA0000)”及“放射性药品分装费(240700015)”,继续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截止发文之日,《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十、各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池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
2.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