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近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
此前,原《处理办法》于2006年施行、2013年修订;《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施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在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规范办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办理、督办、公开、评价等环节有了新规定,原有制度存在与上位法衔接不足、内容重叠、口径不一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人表示,为贯彻上位法新要求,固化有效做法,提升办理质效,亟须将两个文件合并优化,形成统一规范,修订《处理办法》势在必行。
新修订的《处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提出、处理与交办、承办、督办与评议,贯穿了“提、交、办、督、评”一体化推进的思路。修订聚焦统一制度规范、完善定义范围、优化处理流程、健全承办机制、强化督办评议、规范表述结构等六个方面,对原有条款进行整合、补充,将成熟经验提炼为制度规范,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新办法进一步明晰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概念内涵与适用范围,细化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明确可作为和不可作为议案建议提出的事项,切实提高议案建议质量。在办理环节,强化全过程沟通协商,要求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邀请代表参与办理;规范答复分类标准,按照“已解决采纳”“计划逐步解决”“暂难解决”三类精准答复。同时,强化协同配合,新增协办单位办理时限,要求其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给主办单位;完善并案办理、联名答复、公开答复等制度,对主办建议数量较多的单位,要求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在督办和评价方面,新办法完善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满意度评价机制,对代表反馈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明确重新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并增设办理情况“回头看”再督办制度,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问题,为高质量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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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修订施行
2026/07/13 4.5k 阅读 19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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