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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2/13 3.3k 阅读 53 点赞


池房金委〔20164



关于印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经12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2016年1214


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90%以下的合理区间,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地稳定健康发展,针对我市目前公积金个贷率达100.64%、资金短缺导致流动性不足的状况,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全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广大职工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此带来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无论在正常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负债的支付,推动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目标任务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90%的合理区间,保持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安全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缴人数为该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数。

2、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据实申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比照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为20%,其家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用于还贷提取。

3、缴存人办理异地住房提取时,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必须具有购房所在地的户籍。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应实行控制。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至35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至25万元。

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暂停办理缴存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贷款”)。

5、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制度。按照借款人《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市公积金中心及县管理部的时间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期间以下情形优先放款: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且未使用年限达10年及以上;

2)本地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

3)在市主城区、县城购买房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的商品住宅。

6、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使用年限5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10年以上、15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15年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不动产权使用剩余年限。

7、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即公转商贴息贷款)。安排2017年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6亿元,实际发生的贴息在增值收益中列支。

四、实施要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加强流动性风险预警监测,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可控。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90%以下时,应适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6年1214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额度控制的政策,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6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期限相衔接,于2017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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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