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房金委〔2015〕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再次申请改善型住房贷款时,最低首付比例为30% 。
二、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三、职工在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委托贷款,凭受托贷款银行与购房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价值认定协议》,均可办理房产抵押,不需进行房产评估和缴纳评估费。
四、为提高职工的还贷能力,缓解还贷压力,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男女职工还款年龄均计算至65周岁。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提及的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