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全市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前期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在数据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二)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四)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预期效果
经初步测算,全市实施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用人单位3757个,减征涉及人数为6.8万人,预计可减征5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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