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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池州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1/01 1.6w 阅读 502 点赞

近日,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19〕27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是最常见的慢性病,据测算,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中约有3亿多“两病”患者。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高血压、糖尿病的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第6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2019年9月份,国家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提出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深入领会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从2019年11月实施。

二、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

(1)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

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继续执行现有的慢性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保障待遇。

2.组织实施。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组织工作,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卫生健康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待遇标准。

通过高血压、糖尿病专家鉴定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5%比例支付。“两病”按病种分别设置年度报销限额,其中高血压为350元,糖尿病为400元。

4.药品管理。

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5.就医管理

(1)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费用纳入待遇保障支付范围。

(2)处方管理。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按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卫健发﹝2019﹞92号)规定,实施用药长处方管理,减轻患者频繁取药的负担。

(3)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居住地选定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政策咨询: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66-338788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